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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势互补 “三调”联动 福建泉州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互补化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25-05-14 06:30:35 来源:匠意云舍 作者:探索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苏晓晖 陈晓丹 记者 张文章)“偿款分期履行,三调经营者反悔怎么办?优势”通过司法确认,一旦经营者反悔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互补化解近日,联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复杂的福建车辆买卖合同纠纷,靠的泉州正是泉州市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推行。

      这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调解过程是建立纠纷机制这样的:消费者蒋某购车并约定由车行包办上牌。2019年11月,消费车行在办理上牌的多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三调消费者蒋某要求换车遭拒后拨打12315投诉。优势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管局调解,互补化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联动由车行赔偿消费者1.9万元,福建其中6000元抵扣购车尾款,泉州其余分期偿还。对消费者担心分期履行的方式可能会存在后续款项无法到位的问题,经工作人员引导,双方向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承办法官认定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出具了裁定书,予以司法确认法律效力。今后,若被诉方未按期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依据该裁定书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为强化人民法院诉讼调解、12315行政调解、消委会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实现调解工作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整体合力,去年9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泉州市消委会联合制定《关于开展消费纠纷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及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规定,市场监管局和消委会调解的消费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交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司法执行的强制力。这样消费者担心的纠纷调解后但赔偿不能落地的情况就不容易发生。另一方面,一些过度维权情况也会得以规避。”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相关负责人说,“有了司法确认的支持与保障,有效打通和解决了消费纠纷中赔付不到位的‘最后一公里’,提升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的效力和公信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调解的难度。”

      前不久,晋江市消费者陈某向一家车行订购一辆车,可在提货时发现车型和约定不相符,车行口头答应退定金但迟迟不兑现。双方就退款时间及能否到位问题一直争执不下。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就引导双方进行了司法确认,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无独有偶,消费者苏女士因为不满培训机构课程设置,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课程未满30%情况下允许退款。经调解,培训核算同意退费1.3万元,但走内部审批流程至少需要半个月。丰泽区市场监管局就建议双方先达成调解协议然后走司法确认程序。培训机构负责人一听说要司法确认,当场答应由其个人先替公司垫付退款。

      在一起健身消费预付卡纠纷案件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耐心地说市场监管部门已和人民法院建立了纠纷调解对接机制,可以邀请法官提前介入调解,听听法官的权威意见。对此,经营者马上表示,法官就不必约了,新店开业,不想惹官司,算了全退了吧。一起纠纷就此化解。

      “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消委会还联合成立消费纠纷司法确认及诉讼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实现了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无缝衔接’,诉调对接促进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有效促进了消费矛盾纠纷化解。”泉州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说,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重大、群体性消费纠纷案件时,可以邀请消委会协助诉讼调解。对于未经调解的消费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主动宣传消委会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消委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将案件委托所属地的消委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可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消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对由消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的,可申请司法确认或根据当事人申请按撤诉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委会在调解消费纠纷工作中,遇到疑难或群体性投诉案件时,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向人民法院咨询,接受咨询的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

      据了解,自去年9月以来,泉州全市累计有数十起消费纠纷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目前泉州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消委会正不断加大“诉调对接”力度,共同为维护好消费秩序、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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